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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诉讼

商业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混同,表现形式,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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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出来,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混同行为的规定只限于三种情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滞后于实际了。

  通常商业混同行为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1、 商品主体混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二)项列举了两种此类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

  2、营业主体混同

  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3、商品质量混同

  这种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其他形式的混同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最近学者关心较多的就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同、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同行为、域名与商标的混同等。

  找法小编有话说:混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各国普遍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对其从法律上进行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界定,规制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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