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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诉讼

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民事责任,商业秘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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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民事救济方面,通常可以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给受到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到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窃取、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

  (1)消除危险: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扩大披露、使用的危险。

  (2)返还财产:指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体现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或者相关权利。

  (3)排除妨碍: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销毁、清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果影响了原告的名誉、信誉或者声誉,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5)停止侵害:这是一种主要的侵权责任,指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的停止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6)损害赔偿:这是对原告主要的救济方式,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找法小编有话说:根据本文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商业秘密有足够的法律保护,这样能够禁止侵权人继续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阻止商业秘密的扩散,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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