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定性处理,押金,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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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1]第285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取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1]第285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取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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