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竟争

不正当竟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保护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知名,名称,保护
  • 热度: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福胶集团东方保健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  【案情】

  原告东阿阿胶公司诉称:“阿胶补血膏”是该公司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知名商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仿冒、生产及销售。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冒用“阿胶补血膏”这一知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仿冒、生产及销售,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商誉,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其侵权产品“阿胶补血膏”,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福胶保健品公司辩称:1、(95)卫药中保证字第 021-1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是颁发给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而不是颁发给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的。被告认为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2、原、被告双方所生产的产品名称不同,原告生产的是阿胶补血膏,被告生产的是福牌阿胶补血膏,且福牌阿胶补血膏是知名产品,没有必要与原告竞争。3、原、被告双方生产的产品属于不同种类,原告生产的阿胶补血膏属于药品范畴,被告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福牌阿胶补血膏属于食品范畴,两种产品分属不同种类分属不同行业,无法形成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3月22日就阿胶补血膏这一中药品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阿胶补血膏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限七年,于1996年3月22日至2002年1月19日止。 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1997年11月10日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阿胶补血膏成份是阿胶、熟地黄、党参、黄芪、枸杞子、白术。功能与主治:滋阴补血、补中益气、健脾润肺。用于久病体弱,血亏目昏,虚痨咳嗽。  被告福胶保健品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11日,其经营范围是:糖果、糕点、桔汁、阿胶制品(保健品、营养品)、豆制品、乳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被告于2000年2月20日发布了制造福牌补血膏的企业标准,并定于于2000年3月30日实施。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获得平阴县技术监督局发放的食品标签审查认可证书上,其中福牌阿胶补血膏的标签审查号为27236-2000。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生产的福牌阿胶补血膏的外包装盒一个,被告对此无异议,承认是其产品使用的外包装盒。在包装盒上载明了福牌阿胶补血膏的配料是阿胶、熟地黄、党参、黄芪、枸杞子、甘草;适用人群是各种贫血、久病体弱、老年体虚,月经不调、痛经、产后血瘀、强脑力劳动、强体力劳动引起的血氧量供应不足,肿瘤放化引起白细胞减少的人群。

佳卫打假服务优势
隐私保障
严格保密制度,保障打假维权隐私
务价格公道
价格透明、公道,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专业齐全
拥有10多个法律事务,涉足所有法律事务
快速响应
30秒快速响应,7*24小时提供在线/电话免费服务
服务精致
专业打假律师提供解决方案,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
打假服务
企业打假 知产维权 消费维权提供打假线索 共享打假成果
免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