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精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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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精河,纠纷案,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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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精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1-12 当事人: 姜精河、刘会平 法官: 文号:(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204号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204号
原告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巴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青公路699弄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诗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姜精河,男,1968年10月17日生,身份证号340822196810175239,系苏州高新区横塘巴比包子店个体业主。
原告巴比公司与被告姜精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巴比公司以被告姜精河已将侵权招牌拆除,巴比公司考虑以另行途径解决此案为由于2007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巴比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巴比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 眭 敏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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