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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诉讼

商业贿赂 处罚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处罚,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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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就是在商业活动中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实现商业目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包括了给与贿赂和收受贿赂两个方面,在收受贿赂方面又分为主动索贿和收贿两种情况。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专门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表现方式和处罚。《规定》明确定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对于所谓的“财物”和“其他手段”,《规定》进一步明确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规定》将商业贿赂与一般的商业折扣让利行为和给付佣金行为进行了区分,其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暗中、账外”,一个是“明示、如实入账”。商业贿赂主要的特点是贿赂方和收受方都没有如实入账,而是暗中给,暗中收,即以“回扣”方式进行。所谓“账外”,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账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账等。而一般合法的商业折扣行为和给付佣金行为则是以明示方式进行的,合法的商业折扣会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商业贿赂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利益驱使,经营者忽视甚至无视产品质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产品缺陷使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产品的经营各方都有过错的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刑事责任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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