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竟争 > 商业侵权诉讼

商业侵权诉讼

虚假标示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混同,标示,虚假
  • 热度:

  虚假标示、商业混同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执法中,一些同志对虚假标示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界限。本文佳卫打假网小编介绍他们的不同之处,以供参考。

  虚假标示行为

  虚假标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一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如3C认证标志)的作用在于客观、公正地向购买者传递商品质量特性的信息,商家通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虚构商品质量状况,骗取购买者信任,引导购买者选购其商品。

  二是伪造商品的产地。其通常的做法是将不是产于某地的商品却在商品或包装上直接标明产于某地或以图形等其他方法暗示某一产地。

  三是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如对商品制作成分、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等以不真实的文字说明或图形指示使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

  虚假表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虚假表示的本质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消费者;

  2、该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声誉的若干方面作虚构或隐瞒的不实标注,如把不合格的商品标为合格,把含氟的产品标为无氟等;

  3、该行为是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虚假做法直接简单;

  4、该行为并不侵害哪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是直接作用于消费者或用户,影响整个同行业的竞 争对手,属于一种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虚假标示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的异同

  虚假标示行为和商业混同行为有相似之处。注册商标、厂商名称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商品的质量状况,因而从本质上说,二者都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购买者不能了解商品真实质量状况的欺骗性交易行为。

  但是,虚假标示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亦有明显的区别。

  实践中,一般可以这样把握,虚假标示行为不像商业混同行为那样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并不侵犯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直接虚构、隐瞒商品质量的欺骗性手段误导购买者选购商品,影响整个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润。

  虚假标示行为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异同

  二者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定方式错误地陈述商品或服务有关信息,直接欺骗购买者,并且都不直接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一是虚假标示行为直接表现在商品或其标签、包装上,即虚假标示行为是通过产品标识进行的。产品标识的物质载体是商品或与商品密不可分的包装、说明书等物。其宣传媒体一般要随商品附送给购买者,同时虚假做法直接简单。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需要借助于商品之外的其他特定媒体或手段。宣传媒体一般是与商品本身无关联的有形物或无形物。除赠送实物形式的广告外,宣传媒体不会随商品一并附送。

  二是虚假标示行为中产品标识一般通过规范化的文字、图形对商品进行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陈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通常以艺术形式的文字、语言、声音、图案、色彩或形象对商品或服务作不真实的表述。

佳卫打假服务优势
隐私保障
严格保密制度,保障打假维权隐私
务价格公道
价格透明、公道,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专业齐全
拥有10多个法律事务,涉足所有法律事务
快速响应
30秒快速响应,7*24小时提供在线/电话免费服务
服务精致
专业打假律师提供解决方案,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
打假服务
企业打假 知产维权 消费维权提供打假线索 共享打假成果
免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