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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双十一活动,杜绝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杜绝,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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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自从前年天猫推出“双十一狂欢节”大卖,不少商家数钱数到手软。今年的“双十一”虽然还没来袭,可很多卖家已经做足准备。“双十一”,你准备好了吗?准备好了的别忘记了健康良性竞争。佳卫打假网公司法小编为您提供怎样防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条文。

  被不少卖家视为本年度最大规模电商促销活动的“双十一狂欢节”,虽然还要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才拉开帷幕,但眼下天猫商家已经在摩拳擦掌、积极备战。《IT时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野心勃勃”的卖家在几个月前就已经开始为本年度最大促销战屯粮积草。

  贷款备货 卖家挑战高目标

  “没有人知道当天能卖多少。但肯定会超卖,所以现在没有钱进货是很痛苦的。”上海连骏数码有限公司在天猫上销售苹果系列数码产品,今年是他们第一次参加双十一活动,但作为新人,他们对双十一的促销却是自信满满,准备打出一场漂亮的千万级目标大战。公司负责人告诉《IT时报》记者,他对前两年的双十一销售情况有过了解,“去年双十一过千万的商家有44个。我们希望今年也能入围千万级。”如此高目标的设定下,卖家对于当日的流量作出了最大限度的预估,但同时这位负责人也坦承,作为苹果数码产品店,他们在备货方面还是有不小的压力:“苹果是特殊产品,没有厂家的支持,完全需要自己提前备货。而且天猫方面对发货时间有限制,不能延后发货,我们不能等客户下了订单再去进货。”这位负责人透露,为了不错失这个机会,他们准备向淘宝贷款,提前大量备货,“贷款是肯定要贷的,因为当天我们的货是不会卖不掉的,只会超卖。我们要做的就是保证货源充足。”

  常州的“芳草集天夷专卖店”的市场部工作人员向《IT时报》记者透露,由于目前天猫商城里还有一家经销店与他们代理同一护肤品的销售,因此他们很早开始和厂商沟通,并凭借比对手高出几倍的高流量和销售业绩,顺利占据供货厂商的优先发货权,成为该品牌在双十一活动中的主力队员抢占市场。

  发优惠券提前预热

  吸收前两届的经验教训,今年从天猫到卖家都将为双十一节的预热时间提前。十一长假回来后,不少商家都开始陆续用不同形式为双十一光棍节预热造势。

  10月15日,《IT时报》记者在服装品牌Dickies 页面看到其已经挂出了醒目的“备战双十一,让我们一起倒计时”的标语,同时推出的还有预领优惠券活动。《IT时报》记者联系了该品牌所属的帝客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市场部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天猫的双十一节是他们的年度最重要的一次促销活动,为此他们从三个月前就开始准备,从备货、物流目前都预备齐整。他们此次共推出了9000张优惠券,规定只限11月11日当天使用,工作人员透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当日消费者大批量申领的系统压力,同时通过优惠券的申领情况来预判双十一当天的人流量,以便做更精确的准备。

  一位从事数码产品销售的商家负责人透露,今年天猫也推出了不少集团行为的造势活动,“这次力度是史无前例的,玩法很新,不同时段推出不同商品的预购,定购的价格分为预售价和一口价等等”。他们公司也将往年一周前开始预热的习惯提前到了近一个月前,“我们参加天猫新推出的预售平台,根据他们的要求发放优惠券,既是预热,可以提前拉动销量,另外也是想对当日的流量做个预判,早做准备。”他还向记者介绍说,今年很多卖家都开始通过预发优惠券、预定商品的形式来尝试精准预估当日流量、锁定消费者,提前备货,更有效地管理上下游供应链。

  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会有不法经营者想投机取巧。为了杜绝此现象的发生,佳卫打假网公司法栏目小编提供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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