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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反不正当竞争概念性知识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性知识,反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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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想了解反不正当竞争,首先得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这有利于您进一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佳卫打假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从不正当竞争概述入手,为您提供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正当竞争概述

  竞争:在法律上,竞争是指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的优胜劣汰的行为。

  竞争的分类: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划分标准为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主体:市场主体(合法及非法,但不包括行政主体)

  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信原则:通常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经营活动中应该诚实待人、恪守信用,不得进行任何欺诈或侵权的行为。

  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工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人们所认可并加以遵守的一般习俗或习惯。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客体:侵害多重客体,社会危害性大

  1、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2、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3、破坏了市场竞争和秩序,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商业竞争性: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概念: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联系:

  1、产生背景不同

  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3、规制的对象不同

  4、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我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建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问题:是否必须同时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即需要依法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只限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明的各项——加入“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或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作一般条款理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反垄断法相关内容,应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1、假冒仿冒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也称假冒仿冒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假冒:直接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作相同使用。

  仿冒:模仿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作相似使用,并足以使人误解。

  商业标识:也称商业标志,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图案。商业标识包括商品(服务)标识与营业标识。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列举了四种类型的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假冒仿冒行为现行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对假冒仿冒行为没有统一规范,按照四种假冒仿冒行为分别进行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分别认定和处罚。

  对策:统一规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依照商业标识仅列举出有限的四种类型的假冒仿冒行为,范围过窄,远不能涵盖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所有情况,有待立法完善。

  对策:依实际情况增加列举或设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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