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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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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界限和标准的基本依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即具有行政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借用刑事犯罪构成理论原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是决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且成就该行为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行为主观方面。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而被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反法”开宗明义提出了立法目的和宗旨,同时也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那就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反法”用专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以列举方式作了罗列,具体可以概括为: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⑵假冒知名商品行为;⑶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行为;⑷假冒质量认证标志等行为;⑸垄断经营行为;⑹部门或地方保护行为;⑺贿赂经营行为;⑻虚假广告行为;⑼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⑽赔本销售行为;⑾有奖欺骗销售行为;⑿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⒀违法招投标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结果也表现在很多方面:⑴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其他经营者合法的物质经济利益,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⑵妨碍公平竞争,违反市场竞争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⑶贬损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认的商业道德。⑷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结果,与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密切关联,是正确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依据。

  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 在分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是必须考察的客观因素之一。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就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能够容纳的经营者,肯定是合法的经营者,不包括非法经营者。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就要对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因为主观过错程度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轻重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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