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诉王云龙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晋江市,纠纷案,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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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长埔。
法定代表人王文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男,35岁,福建省晋江市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男,27岁,福建省晋江市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王云龙,男,33岁,福建省晋江市人,个体工商户,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豪德贸易广场东街33——35号经营建材,住该店内。
原告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龙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六年元月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种“”牌的瓷砖的科技型、环保型的现代企业,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已成为一家设备精良、管理先进、服务一流、实力雄厚的陶瓷生产公司。目前,原告营销网络遍布全国,销售额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在中国瓷砖行业已位居举足轻重的领先地位。原告十分重视品牌的发展,努力提高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早在90年代初,原告就独创出自己的商标“国星”,于2002年取得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的注册号为第1927824号的“”商标,为维护原告的商标权益,先后就“”在其它相关商品类别上申请了保护性商标,并在马德里协议国和议定国等共70多个国家进行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告为提高品牌形象,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使“”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历经十几年的精心经营,“”品牌信誉卓著,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荣誉:“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民营企业500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中国建设推荐建筑企业与产品”;“绿色建材产品”;“中国名优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用户满意品牌”等等。“国星”产品以其良好的质量、优质的售后服务、良好的信誉赢得了市场,市场份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列,第1927824号“”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第1927824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国星”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并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建材产品,提供与原告产品相混淆的销售信息,并在网页上放置“”标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容易导致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误认,淡化了原告的驰名商标,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国星”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2、判决由原告使用被告恶意注册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2:“”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证明原告对“”商标拥有合法的专用权。
证据3:(2005)泉证民字第201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已注册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4: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证明和审计报告,主要证明:原告2003年市场销售额72亿元,其市场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二位;2004年市场销售额83亿元,其市场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位;2005年市场销售额105亿元,其市场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八位,原告广告费2003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022万元;2004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212万元;2005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610万元。证明了原告企业规模大,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广告投入大,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5:原告子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许可合同。主要证明:原告与晋江市国星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塘沽区华翔商贸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合同。说明原告拥有多家子公司及授权他们生产“”商标的产品,不断扩大了“”的知名度。
证据6:原告广告图片和广告发票。主要证明:原告通过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报刊杂志媒体、展览会、订货会、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说明原告投入巨资对“”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长期持续的多层次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荣誉证书。主要证明:2005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5年被评为“工程招标采购建材产品”;2005年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优秀陶瓷经销商”;200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推荐建材产品编委会推荐为:“中国建设推荐建材生产企业”;2003年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评定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2004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社会经济设查所和名牌联创组委会确认为“全国用户满意品牌”;2003年被亚洲国际新技术新产品博览坐组织委员会授予金奖;2003年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福建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单位”;2004年被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会确认为“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2003年荣获“2002年度统计诚信单位称号”;2004年10月被晋江市广播电视事业局授予“热心支持广播电视事业”;2004年被中共内坑镇委员会及人民政府授予“2003年度技术创新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被中共内坑镇委员会及人民政府授予“2004年度信用优良企业”;2003年被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授予“爱职工先进企业”;2004年被晋江市农业局赠予“致富不忘农业”;2004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质先生被中共内坑镇委员会授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之友”;2004年通过GB/T41003-1999产品质量认证;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等。说明“”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各界的认可,是中国驰名商标。[page]
证据8:原告销售辐射图、部分专卖店图片和电话。主要证明:原告重视营销网络的建设,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和统一的销售网络,2002年以来,原告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公司形象,全方位导入CIS公司形象战略系统,规范了“”商标的使用,对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外观、终端形象、道具、电视广告片等一系列视觉识别系统进行全新设计,全面整合,各项主题推广活动接连展开,全国各大城市的经销店、专柜等也按“”的全新形象统一包装,塑造全新企业品牌形象,“”品牌的知名度也得到推广和提高。说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在全国消费者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赢得了广大顾客的好评,使得“”商标在消费者中家喻户晓,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9:原告商标保护体系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证明:原告在国内外注册保护商标,已在国内申请了44个商标,正在申请马德里协议和议定国共73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注册,并在公司内部制定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说明原告重视对其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形成完整体系的保护。
证据1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核定证明、国家强制标准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主要证明: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标准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检验合格报告。说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机关的认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11:商标异议材料和商标争议材料。证明原告的“”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侵害及原告重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证据12:原告厂区规划图及部分优质工程名单。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由于公司扎实的生产基础、完善的销售网络,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证据13:部分宣传册、包装及其它使用材料等实物材料。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广泛使用在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及附属品、包装物及公司的门头招牌、天棚、橱窗、展示架、广告牌、POP挂旗、促销品、办公用品等。
被告王云龙辩称:其在网络上注册中文域名:国星建材,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是合法的。使用上述中英域名没有侵犯原告方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云龙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及答辩,被告王云龙对原告建材公司证据1至证据13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他注册与使用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无关,其不构成侵权。
因被告王云龙对原告建材公司提交的13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庭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建材公司是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种“”牌的瓷砖的科技型、环保型的现代企业,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已成为一家设备精良、管理先进、服务一流、实力雄厚的陶瓷生产公司。目前,原告营销网络遍布全国,销售额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在中国瓷砖行业已位居领先地位。原告于2002年取得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的注册号为第1927824号的“”商标,对“”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商品瓷砖、砖等产品,并在19类及与主产品相关的其它类别上申请了“”商标及防御商标,并且还在通过马德里协议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联邦、西班牙、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共73个境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原告注重广告宣传,持续不间断地在全国范围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使标明“”商标的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知名品牌。此外,原告还利用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展览会、订货会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了一个从央视到地方媒体,从影视广告到平面广告到路牌广告,覆盖全国的宣传网络。原告在2003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022元;2004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212万元,;2005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610万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及部分国家和地区。原告产品经国家、省市检验所及有关认证机关认证证书质量优良,已通过国家强制标准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的质量体系认证和福建东南标准认证中心的国家产品认证,2005年被评为“工程招标采购建材产品”;2005年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优秀陶瓷经销商”;200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推荐建材产品编委会推荐为:“中国建设推荐建材生产企业”;2003年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评定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2004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社会经济设查所和名牌联创组委会确认为“全国用户满意品牌”;2003年被亚洲国际新技术新产品博览坐组织委员会授予金奖;2003年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福建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单位”;2004年被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会确认为“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2004年通过GB/T41003-1999产品质量认证;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此外,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原告产品2003市场销售额72亿元,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二位;2004年市场销售额83亿元,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位;2005年市场销售额105亿元,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八位。
被告王云龙曾经销售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产品二年多,知悉原告注册商标,2005年2月在因特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并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包括瓷砖在内的建材等产品,且在网页上突出放置“”标志。原告为维护其商标权,以被告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被告在辩论中,争论的焦点是:
1、被告王云龙在因特网上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是否侵犯了原告建材公司的商标权;2、原告提出5万元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page]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庭分析认定如下:
认定本案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首先应确认原告的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8日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具体而言,驰名商标有以下几个含义:1、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必须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3、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只有在存在冲突的情势下才有法律意义;4、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驰名商标的认定,本庭认为应以该商标的市场声誉,影响力等为基础,综合个案事实加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原告有以下事实:1、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原告为推广其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近三年投入3844万元对“”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3、原告销售状况良好,其产品占有率连续三年居同行业前列,且排名是一年比一年提升,4、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较长,其无形资产价值较高,5、由原告投入的大量广告费用及已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而且原告的“”品牌推广工作已取得较好的效果,其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已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基于:1、被告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国星”却在因特网上故意使用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
www。gu0xing-cn。c0m的主要部分“国星”,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复制和翻译;2、被告还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占有应属于原告的商业利益。由于被告尚未将该标识具体运用于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无法对原告的“”商标适用注册商标的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庭认为有必要对原告的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
因此,原告的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在事实和法律上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本庭应认定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综上,本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如前所述,被告王云龙未经原告许可,在因特网网络上注册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的主要部份“国星”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在网页上放置“ ”标志,并在其网页上提供建材的销售信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是侵占原告商业成果,搭原告成就的便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精神实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辩称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是其合法注册的,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原告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均难于确定,应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酌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因特网上使用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
被告王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被告王云龙负担1010元,原告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文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男,35岁,福建省晋江市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男,27岁,福建省晋江市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王云龙,男,33岁,福建省晋江市人,个体工商户,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豪德贸易广场东街33——35号经营建材,住该店内。
原告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龙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六年元月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市品质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种“”牌的瓷砖的科技型、环保型的现代企业,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已成为一家设备精良、管理先进、服务一流、实力雄厚的陶瓷生产公司。目前,原告营销网络遍布全国,销售额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在中国瓷砖行业已位居举足轻重的领先地位。原告十分重视品牌的发展,努力提高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早在90年代初,原告就独创出自己的商标“国星”,于2002年取得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的注册号为第1927824号的“”商标,为维护原告的商标权益,先后就“”在其它相关商品类别上申请了保护性商标,并在马德里协议国和议定国等共70多个国家进行商标的国际保护;原告为提高品牌形象,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使“”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历经十几年的精心经营,“”品牌信誉卓著,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荣誉:“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民营企业500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中国建设推荐建筑企业与产品”;“绿色建材产品”;“中国名优产品”;“质量信得过产品”;“用户满意品牌”等等。“国星”产品以其良好的质量、优质的售后服务、良好的信誉赢得了市场,市场份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列,第1927824号“”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第1927824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国星”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并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建材产品,提供与原告产品相混淆的销售信息,并在网页上放置“”标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容易导致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误认,淡化了原告的驰名商标,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国星”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2、判决由原告使用被告恶意注册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2:“”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证明原告对“”商标拥有合法的专用权。
证据3:(2005)泉证民字第201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已注册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4: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证明和审计报告,主要证明:原告2003年市场销售额72亿元,其市场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二位;2004年市场销售额83亿元,其市场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位;2005年市场销售额105亿元,其市场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八位,原告广告费2003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022万元;2004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212万元;2005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610万元。证明了原告企业规模大,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广告投入大,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5:原告子公司营业执照和商标许可合同。主要证明:原告与晋江市国星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云南易门国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塘沽区华翔商贸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合同。说明原告拥有多家子公司及授权他们生产“”商标的产品,不断扩大了“”的知名度。
证据6:原告广告图片和广告发票。主要证明:原告通过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报刊杂志媒体、展览会、订货会、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说明原告投入巨资对“”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长期持续的多层次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荣誉证书。主要证明:2005年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5年被评为“工程招标采购建材产品”;2005年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优秀陶瓷经销商”;200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推荐建材产品编委会推荐为:“中国建设推荐建材生产企业”;2003年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评定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2004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社会经济设查所和名牌联创组委会确认为“全国用户满意品牌”;2003年被亚洲国际新技术新产品博览坐组织委员会授予金奖;2003年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福建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单位”;2004年被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会确认为“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2003年荣获“2002年度统计诚信单位称号”;2004年10月被晋江市广播电视事业局授予“热心支持广播电视事业”;2004年被中共内坑镇委员会及人民政府授予“2003年度技术创新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被中共内坑镇委员会及人民政府授予“2004年度信用优良企业”;2003年被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授予“爱职工先进企业”;2004年被晋江市农业局赠予“致富不忘农业”;2004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质先生被中共内坑镇委员会授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之友”;2004年通过GB/T41003-1999产品质量认证;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等。说明“”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各界的认可,是中国驰名商标。[page]
证据8:原告销售辐射图、部分专卖店图片和电话。主要证明:原告重视营销网络的建设,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和统一的销售网络,2002年以来,原告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公司形象,全方位导入CIS公司形象战略系统,规范了“”商标的使用,对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外观、终端形象、道具、电视广告片等一系列视觉识别系统进行全新设计,全面整合,各项主题推广活动接连展开,全国各大城市的经销店、专柜等也按“”的全新形象统一包装,塑造全新企业品牌形象,“”品牌的知名度也得到推广和提高。说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在全国消费者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赢得了广大顾客的好评,使得“”商标在消费者中家喻户晓,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9:原告商标保护体系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证明:原告在国内外注册保护商标,已在国内申请了44个商标,正在申请马德里协议和议定国共73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注册,并在公司内部制定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说明原告重视对其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形成完整体系的保护。
证据1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核定证明、国家强制标准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主要证明: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标准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检验合格报告。说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机关的认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11:商标异议材料和商标争议材料。证明原告的“”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侵害及原告重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证据12:原告厂区规划图及部分优质工程名单。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由于公司扎实的生产基础、完善的销售网络,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证据13:部分宣传册、包装及其它使用材料等实物材料。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广泛使用在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及附属品、包装物及公司的门头招牌、天棚、橱窗、展示架、广告牌、POP挂旗、促销品、办公用品等。
被告王云龙辩称:其在网络上注册中文域名:国星建材,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是合法的。使用上述中英域名没有侵犯原告方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云龙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及答辩,被告王云龙对原告建材公司证据1至证据13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他注册与使用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无关,其不构成侵权。
因被告王云龙对原告建材公司提交的13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庭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建材公司是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种“”牌的瓷砖的科技型、环保型的现代企业,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发展,已成为一家设备精良、管理先进、服务一流、实力雄厚的陶瓷生产公司。目前,原告营销网络遍布全国,销售额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在中国瓷砖行业已位居领先地位。原告于2002年取得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的注册号为第1927824号的“”商标,对“”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商品瓷砖、砖等产品,并在19类及与主产品相关的其它类别上申请了“”商标及防御商标,并且还在通过马德里协议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联邦、西班牙、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共73个境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原告注重广告宣传,持续不间断地在全国范围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使标明“”商标的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知名品牌。此外,原告还利用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展览会、订货会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形成了一个从央视到地方媒体,从影视广告到平面广告到路牌广告,覆盖全国的宣传网络。原告在2003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022元;2004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212万元,;2005年合计共投入人民币1610万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及部分国家和地区。原告产品经国家、省市检验所及有关认证机关认证证书质量优良,已通过国家强制标准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的质量体系认证和福建东南标准认证中心的国家产品认证,2005年被评为“工程招标采购建材产品”;2005年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优秀陶瓷经销商”;200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推荐建材产品编委会推荐为:“中国建设推荐建材生产企业”;2003年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评定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2004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认定为“绿色建材产品”;2003年被中国社会经济设查所和名牌联创组委会确认为“全国用户满意品牌”;2003年被亚洲国际新技术新产品博览坐组织委员会授予金奖;2003年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福建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单位”;2004年被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会确认为“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2004年通过GB/T41003-1999产品质量认证;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此外,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原告产品2003市场销售额72亿元,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二位;2004年市场销售额83亿元,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十位;2005年市场销售额105亿元,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八位。
被告王云龙曾经销售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产品二年多,知悉原告注册商标,2005年2月在因特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并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各种包括瓷砖在内的建材等产品,且在网页上突出放置“”标志。原告为维护其商标权,以被告不正当竞争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被告在辩论中,争论的焦点是:
1、被告王云龙在因特网上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是否侵犯了原告建材公司的商标权;2、原告提出5万元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page]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庭分析认定如下:
认定本案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首先应确认原告的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8日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具体而言,驰名商标有以下几个含义:1、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必须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3、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只有在存在冲突的情势下才有法律意义;4、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驰名商标的认定,本庭认为应以该商标的市场声誉,影响力等为基础,综合个案事实加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原告有以下事实:1、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原告为推广其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近三年投入3844万元对“”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3、原告销售状况良好,其产品占有率连续三年居同行业前列,且排名是一年比一年提升,4、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较长,其无形资产价值较高,5、由原告投入的大量广告费用及已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而且原告的“”品牌推广工作已取得较好的效果,其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已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基于:1、被告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国星”却在因特网上故意使用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
www。gu0xing-cn。c0m的主要部分“国星”,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复制和翻译;2、被告还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占有应属于原告的商业利益。由于被告尚未将该标识具体运用于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无法对原告的“”商标适用注册商标的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庭认为有必要对原告的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
因此,原告的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在事实和法律上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本庭应认定第1927824号的“”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综上,本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如前所述,被告王云龙未经原告许可,在因特网网络上注册的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的主要部份“国星”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在网页上放置“ ”标志,并在其网页上提供建材的销售信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是侵占原告商业成果,搭原告成就的便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精神实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辩称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是其合法注册的,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原告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均难于确定,应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酌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因特网上使用中文域名:国星建材和英文域名:www。gu0xing-cn。c0m;
被告王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被告王云龙负担1010元,原告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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