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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定性,答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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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电力管理站利用其改造电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提供电能服务等措施强行向用户推销用电计量装置,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的规定,构成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意见,对电力管理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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