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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诉讼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商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政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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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红星塑料制品厂

  被告:新光塑料厂

  新光塑料厂系A市税务局下属企业,该企业由于设备落后,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大量积压,效益很差。而邻省B市的红星塑料制品厂(下称红星厂)注重和加强管理,多次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同时跟踪和预测市场需要,不断开发新产品,因而产品成本低、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宜,并且产品花色多样,在A市非常畅销。为此在A市专门设立代销处,办理预订和营销业务。在此情况下,新光厂更是难以维持。该厂负责人请求税务局加以重视,想出办法使企业得以生存下去。于是,A市税务局先以“查税”为名在短短的十天内连续三次对红星厂驻A市代销处进行检查,影响了该代销处的正常经营业务和商业信誉。尽管如此,红星厂的产品在A市仍受欢迎,销售额一直上升。其后,税务局又以税收优惠为条件,要求本市食品厂和化肥厂等企业购买新光厂产品各20万只。新光厂从中获利13万元。同时又以加强税收管理为名,以税务局的名义下发通知到红星厂驻A市代销处,其中规定“营业额越高则税率愈高;营业额低,税率也随之降低”。企图以此使红星厂无利可图,减少在A市的销售量。红星厂依法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之后,依法责令A市税务局纠正错误行为,同时撤销下发给红星厂一驻A市代销处的通知,并依法没收新光厂的非法所得13万元。

  这个处理是正确的。A市税务局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红星厂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商品进入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市税务局对其下属的新光厂,不是以改进设备,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行为来责令改正,却是接二连三滥用权力,先是影响红星厂驻A市代销处的商业信誉,接着是限定食品厂、化肥厂购买其指定的新光厂产品,最后以税务局的名义下发通知,以提高税率的手段企图限制红星厂的商品进入A市,该税务局明显违反了第七条规定,实施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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