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有出版权、改编权、版式设计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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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8895号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鹏,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发,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析,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洪义,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华,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双博士图书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大街36号。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诉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改编权、版式设计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发、刘建析,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周洪义、胡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诉称:我社依法享有《高等数学》第五版上、下册(以下简称《高等数学》)的专有出版权和改编权。1997年,由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邱伯驺、骆承钦主编,我社出版的《高等数学》第三版获得该年普通高等院校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该书是用于高等院校本科生教育的在全国有影响的教材。2002年4月1日,我社与邱伯驺、骆承钦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依法取得《高等数学》的专有使用权和改编权,于2002年7月由我社出版。由被告出版、保定市印刷厂印刷的《同济五版配套习题解析》(简称《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系未经我社允许,抄袭剽窃我社上述《高等数学》的全部习题,并将全部习题解析的侵权图书,该书总计达11.2万字。该侵权图书还使用我社《高等数学》的封面设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社的改编权和封面设计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因我社的《高等数学》原有版次曾获得国家级教学一等奖,在全国各高校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极高的知名度,是知名商品。被告在明知该书是全国流行已久的“经典教材”的情况下,擅自大量抄袭剽窃该书内容,盗用该书封面设计,误导学生,更对我社后续出版、销售《高等数学》习题集产生严重影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亦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收回已销售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对收回的及尚未售出的该书以及库存予以销毁;被告赔偿因其侵犯著作权给我社造成的损失50万元;被告就其侵犯我方著作权的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中华读书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1010元;被告赔偿我方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0万元;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封存、销毁不正当竞争产品并在《新闻出版报》、《中华读书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page]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的答辩意见为:原告并没有取得《高等数学》的专有出版权和改编权,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与邱伯驺、骆承钦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无效。原告指控我社既侵犯了原告的出版权,又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自相矛盾。习题解析和法律定义的改编,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法律并未禁止对习题做解析,著作权法对翻译、注释、整理或介绍、评论等情况,均一一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习题解析却未作说明。法律未禁止,即视同可为,如“无罪推定”,这是一个公认的法理原则。禁止出教材的习题解析无法律依据。如果一定要将习题解析行为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行为相比较,比较接近的是介绍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内容,是一种法定许可,因为不能禁止他人对习题作解析。同时,我方为了习题解析,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必须在我方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习题)。《高等数学习题解析》的方式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石宗源有关著作权法的补充说明中讲到的合理使用原则。即不损害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在两个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也是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不会给原告的《高等数学》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也绝对不会影响《高等数学》的正常使用,很多在校或毕业的大学生均同意此看法。关于封面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原则。《高等数学》封面上标注有“高等学校教材”,教材具有一定的公用范畴,不同于其它普通作品,不能禁止他人解析其习题。同时,将两书放在一起,绝对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原告提出50万元经济损失,其在法定证据提供日即8月18日前,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原告认为《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给原告的《习题解析》一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原告是告我方侵犯了《高等数学》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和改编权,被侵权图书是《高等数学》而非原告的《习题解析》。既然被侵权作品为《高等数学》而非其它作品,则应以《高等数学》的销量是否下降或是否影响《高等数学》正常使用作为标准衡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是以被侵害产品的损害程度来计算。《高等数学》的损害为零,我社不应赔偿。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非被告,而是原告。原告作为教育部下属的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具有排挤其它出版社进入高教领域,排挤其它出版社《习题解析》和他的《习题解析》的公平竞争的目的。即使我社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因我社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恶劣的影响,不应判令我社登报致歉。原告提出的律师费为10万元,是明显的敲诈行为。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并未就律师费用提供相应证据。总之,我社的图书对原告的《高等数学》不构成侵权,我社的行为完全属于合理使用,原告指控我社给其造成损失50万元,没有证据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age]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4日,由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数学》第三版教材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奖者为同济大学教授王福楹、王章炎、邱伯驺、骆承钦。2002年4月1日,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指派邱伯驺、骆承钦作为合同甲方(著作权人)与作为合同乙方的原告,两次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享有如下权利,即将中文《高等数学》以各种版本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在世界各地发行的专有使用权;享有该作品的外文版权、改编权、录音权、录像权、软件制品权;乙方可以授权第三人以出版、发行、表演、播放、摄制影片、制作幻灯片、光盘、注释、编辑、整理本作品。该书字数360千字。乙方按4%的版税率支付甲方版税稿酬。2002年7月,原告依据上述《图书出版合同》出版了《高等数学》。该书封面由上、下深浅不同的长方形绿色构成,下方深绿色长方形中有扭曲碎格图案,封面自上而下标注有: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数学、第五版上册(或下册)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字样。该书版权页载有:1978年10月第1版、2002年7月第5版、字数420000、定价23.9元、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内容。
2003年7月8日,原告在王府井大街218号王府井书店,购得《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该书封面由上、下深浅不同的长方形绿色构成,下方深绿色长方形中有扭曲碎格图案。封面自上而下标注有:“高等学校数学教材配套辅导用书、高等数学习题解析、同济五版《高等数学》配套习题解析、主编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田勇、编写双博士数学课题组、总策划胡东华、机械工业出版社等字样”。版权页载有:“200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字数693千字、定价22元等内容”。前言载有以下内容:“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主编的《高等数学》第五版,与原四版相比,有质的突破……。本书是《高等数学辅导》的姊妹篇,同时作为同济版《高等数学》的配套参考书,也伴随着同济版《高等数学》的数次修订而一版再版……。同济版《高等数学》是全国流行已久的的经典教材,……。为此,我们特编写了与同济《高等数学》第五版习题完全相配套的习题解析”。封底框格内载有:“本书与同济五版严格配套……等内容”。
在诉讼中,被告承认所出版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使用了原告《高等数学》中的全部习题。
上述事实,有《高等数学》、《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两份《图书出版合同》、获奖证书、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证明、NO0673953号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销售专用发票、销售小票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page]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与著作权人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其作品修改权。因原告出版的《高等数学》一书的署名主编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已经出具证明,确认原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签约一方著作权人授权的合法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有关因原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中,原告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法取得了《高等数学》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和改编权,享有在我国大陆地区出版、在世界各地发行的专有出版权和许可他人出版、发行该图书的权利以及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出版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与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高等数学》,在内容、体裁上均不相同,与原告该图书的核心内容或实质内容亦不同。因此,被告未对原告的专有出版权造成侵犯。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改编权的法律含义,所谓“改变作品”应当是对作品本身内容进行修改、变化。对作品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完整引用,再独立创作出新的作品的行为,不属于“改变作品”。被告出版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不属于改变原告《高等数学》而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被告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改编权的侵犯。被告使用《高等数学》一书中的全部习题,对全部习题独立进行解析后,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高等数学习题解析》,这种使用方式,是对原告权利图书中的部分内容即习题的完整引用,并未改变习题本身的作品内容。综上,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专有出版权、改编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出版发行的《高等数学》一书,不仅曾经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而且自1978年以来长达20余年,先后有5个版本正式出版,在全国高等院校本科生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独立完成的《高等数学》封面版式设计也已为相关读者所熟知,原告享有该图书的版式设计权。被告出版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的封面设计,在整体色彩、图案设计上与原告出版的《高等数学》封面设计的整体色彩、图案设计基本相同,属于相近似的版式设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高等数学》的版式设计权。不仅如此,被告在其出版的该作品封面、前言、封底等显著位置,大量标注诸如“本书是同济版《高等数学》的配套参考书”等足以使读者产生两书的质量标准、来源有某种联系的的词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高等数学》版式设计权,亦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即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page]
由于原告索赔50万元以及律师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均无证据佐证,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原告版式设计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被告行为的方式和给原告预期利益造成的损害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数学》一书版式设计权、载有不正当竞争内容的《同济五版配套习题解析》一书;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承担;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十万元;
驳回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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