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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刘斌与梁学军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纠纷案,不正当竞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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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学军,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棉纺三厂宿舍5栋2单元102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19号楼507室。

  原审被告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吴兴路277号1510室。

  负责人郭君,该所主任。

  上诉人刘斌因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梁学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梁学军(甲方)与北京蓝色引力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于2005年6月23日、7月6日分别签订了《网站建设及技术开发合同》、《网站竣工验收确认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网站,申请域名“www.huaxialawyer.com”和“www.huaxialawyer.com.cn”等。双方还约定,域名的所有权利属于甲方;网站作品(包括网页、栏目设置、布局、结构、美工创意、图片、功能、源代码等)的全部著作权属于甲方等。梁学军为此向北京蓝色引力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网站建设费。梁学军系域名为“www.huaxialawyer.com”和“www.huaxialawyer.com.cn”的注册用户,网站名称为“梁学军律师在线”,备案号为京ICP备05060625号,审批时间为2005年8月2日。

  2006年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受理梁学军关于网上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由公证人员操作计算机上网浏览“梁学军律师在线”网站(域名为www.huaxialawyer.com)的“首页”等页面内容,并对相关网页页面实时打印了46页。2006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06)朝证字第0144号《公证书》。2006年1月12日,该公证处另受理梁学军关于网上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由公证人员操作计算机上网浏览“上海法律网”网站(域名为www.021law.com)的“首页”等页面内容,并对相关网页页面实时打印了45页。2006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06)朝证字第0143号《公证书》。

  经比对,“上海法律网”网站(域名为www.021law.com)与“梁学军律师在线”网站(域名为www.huaxialawyer.com)在网页的部分图形、文案、标题等结构、顺序和安排方面有相似性。[page]

  另查明,“上海法律网”网站(域名为www.021law.com)系由刘斌使用。一审庭审中,梁学军与刘斌均确认该网站已经关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刘斌与被上诉人梁学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梁学军出具书面致歉函;

  刘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梁学军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人民币9,83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梁学军负担58元(已交纳),由刘斌负担人民币942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刘斌负担;

  上诉人刘斌与被上诉人梁学军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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