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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诉讼

关于垄断性行业与公用企业的区别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垄断性,区别,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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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性行业,是有关政策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范畴相一致。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地位不是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而是由法律赋予或者行业属性决定的。从行业属性上看,产生行业垄断者的行业包括三种情形:自然垄断行地公用企业大体上都是属于此类行业专营专卖行业,主要是具有暴利或者需要特殊规制的行业,如烟草专卖、盐业等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基础性服务的行业,如商业银行、保险行业等。

  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 (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 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l.其经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进行的。网络是指在~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论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2.其经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管制。

  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是由其自然垄断属性决定的,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公用企业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而进行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则为法律所禁止。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是合理利用资源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钱要所必需的,滥用优势地位,则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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