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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与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门头沟,北京,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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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与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3-21 当事人: 张练子、王福海 法官: 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

  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萄嘴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厂长。

  委托代理人薄志功,男,北京门头沟区畜牧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宗慧,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顺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练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简称天源食品厂)诉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天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委托代理人薄志功、李宗慧,被告鸿天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练子、委托代理人张淑丽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天源食品厂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源食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娄宇红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人民陪审员 张跃平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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