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和实业与深圳市施尔洁生物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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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巨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施尔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6-10 当事人: 何格深、王虹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巨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嘉汇新城嘉和阁15层D室。
法定代表人:王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克路,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施尔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40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何格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智峰、王平聚,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深圳市彩田北路 60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杰华。
上诉人深圳市巨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施尔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尔洁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有线电视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2001)深中法知产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施尔洁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消毒药剂、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护肤霜、沐浴液;自营进出口业务。施尔洁公司自一九九九年三月起开始生产和销售“施尔洁”消毒湿巾等系列产品,该产品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份经广东省卫生防疫站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O O一年八月份,巨和公司为了推销其经营的绿星牌柔巾纸,在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台第七套节目(购物频道)中,发布电视广告。在电视广告中,巨和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绿星牌柔巾纸,将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作相反的对比,并在播放该“施尔洁”湿巾时宣称:“部分纸中在包装过程中,本身就有细菌的存在”,“由于湿纸在包装内长期存放,就会使细菌孳生”。施尔洁公司认为,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发布上述电视广告,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低毁原告“施尔洁”湿巾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审庭审中,巨和公司承认其在二OO一年八月份至九月底期间,在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台第七套节目中发布上述广告,巨和公司还确认在发布的广告中采用“施尔洁”湿巾作为其宣传产品的对照物。在施尔洁公司提供的原告发布的电视广告画面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施尔洁公司的产品“施尔洁”湿巾外观包装的背面。电视的几个画面均可以看到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产品的商标、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条形码等标注,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可以辩认巨和公司所发布的广告的产品对照物是“施尔洁”湿巾。
巨和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其电视广告的制作者是深圳市雄河广告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雄河公司),但经原审法院调查,深圳市工商局的企业登记资料中并没有雄河公司的注册登记记录。
上述事实,有施尔洁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电视广告画面照片,电视广告VCD影碟,施尔洁公司的经销合同,“施尔洁”湿巾实物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和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的广告应当具备真实性,必须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对相关的事实作有任何虚构,或有误导性的宣传。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经广东省防疫站的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巨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施尔洁公司生产的“施尔洁”湿巾含有细菌。巨和公司作为施尔洁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其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在其发布的电视广告中,用施尔洁公司的产品作对比,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谎称施尔洁公司的产品有细菌。巨和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巨和公司主张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是雄河公司,但未予举证,本院不予采纳。有线电视台作为广告经营者,在发布上述广告时,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对巨和公司的侵权行为起到一定协助的作用,其行为也侵害了施尔洁公司的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还应对巨和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本案的赔偿数额,将根据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的侵权性质,侵权情节和时间以及施尔洁公司的维权费用等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判决: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布涉案的假广告);巨和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施尔洁公司损失人民币15万元,有线电视台对巨和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线电视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尔洁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向施尔洁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查。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巨和公司承担。
巨和公司不服上诉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没有不正当竟争的故意。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贬低、诋毁他人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故意,问题出现在广告制作时的疏忽和制作完毕时的检查上,在客观上给被诉人带来一些影响。上诉人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竞争来论。一审判决中确认的赔偿额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偏高,赔偿十五万元缺乏事实根据。
施尔洁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有线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另查明,施尔洁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有线电视台迅速停止播放侵权广告。有线电视台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巨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万元,并由有线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巨和公司、有线电视台负担。[page]
本院认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宣传其产品而发布的比较广告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遵守比较广告的行为准则,不得以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上诉人为宣传自己经营的绿星牌柔巾纸,在比较广告中直接将被上诉人生产的“施尔洁”湿巾作相反的对比,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施尔洁公司的产品有细菌,客观上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被上诉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和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切计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侵权情节和时间以及被上诉人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5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被告有线电视台作为广告经营者,在发布上诉人的广告时,对广告内容未尽审查义务,其行为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被告有线电视台对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亦不到庭,应视为其认可和接受一审判决。故本院对原审判决涉及原审被告有线电视台的内容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巨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 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 邱永清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明飞
书 记 员 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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