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与曹焕亚、常州市博信机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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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与曹焕亚、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7-18 当事人: 曹焕亚、金乃民 法官: 文号:(2005)镇民三初字第20号
江 苏 省 镇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
法定代表人金乃民,该厂厂长。
被告曹焕亚,住镇江船院二村12幢501室。
被告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诉被告曹焕亚、被告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于200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其他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 戴晓曦
代理审判员 刘 凯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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