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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与曹焕亚、常州市博信机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常州市,纠纷案,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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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与曹焕亚、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7-18 当事人: 曹焕亚、金乃民 法官: 文号:(2005)镇民三初字第20号

  江 苏 省 镇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

  法定代表人金乃民,该厂厂长。

  被告曹焕亚,住镇江船院二村12幢501室。

  被告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诉被告曹焕亚、被告常州市博信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于200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其他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 戴晓曦

  代理审判员 刘 凯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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