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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与林宝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建瓯市,福建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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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与林宝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9-23 当事人: 林宝英、林朝阳 法官: 文号:(2005)南民初字第29号

  福 建 省 南 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南民初字第29号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住所地建瓯市房道镇小竹村。

  负责人林朝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宝英,女,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房道镇前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世保、林锋,建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与被告林宝英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以与被告林宝英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瓯市竹制安全帽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发清

  代理审判员 林 峰

  代理审判员 郑 敏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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