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姗拉娜化妆品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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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珠海,纠纷案,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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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3-15 当事人: 王文淇、崔国防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3号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国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德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19号万山工业区2号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远,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静,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珠海爽爽家用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 6月, 1994年 9月,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化妆品、洗涤用品等。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姗拉娜sunrana”商标于1995年10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8575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化妆水、化妆品、洗面露、洗面霜、香皂等,注册有效期限为 1995年 10 月 21 日至 2005年 10月 20日。1996年 12月 30日,珠海市爽爽贸易有限公司与百赞企业有限公司(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次日,贵州和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滋丰药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1997年8月14日,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珠海市爽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和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滋丰药品有限公司、百赞企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补充协议”,通过以上协议,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偿受让了第785759号组合商标。1999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8575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5月7日,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姗拉娜”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28837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化妆品、化妆水、洗面露、香皂、洗面霜、牙膏、香料、香波、浴液、鞋油(商品截止)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4年5月7日至2014年 5月 6 日。2003年1月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第 785759号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为指控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产品上使用“姗拉娜”字样向法院提交了在山东、陕西西安、湖北武汉、广东珠海、北京等地超市购买的被控产品及相应的产品发票等证据。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当庭确认上述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中标注有“美姗姗”字样的均是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及相应购物凭证。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交其在《中国工商报》上刊载的《严正声明》等十份证据欲证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当庭查看上述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有“美姗姗”标志的产品,其外包装上均标示“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并同时标示“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其中“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的字样要比“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及包装上的其他字样均放大数倍,其中“台湾姗拉娜” 字样尤为突出。对此,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解释为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珠海姗拉娜”进行区别的目的。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提交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许煌城的《协议书》两份抗辩其在产品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是依据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2000年和2003年的两次授权。在2003年的《协议书》中载明“授权费每年一付……如乙方故意拖欠,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等内容。
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化妆品(凭许可证生产)、美容用品、日用产品的销售。国家商标局于 2002年 3月 18日核准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受让注册证号为 1644322的“美姗姗”商标。
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台湾省注册的公司,其负责人为许煌城,其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生产、销售等,该公司于1992年 7月 9日在台湾省台南市核准设立登记,1996年 9月3 日,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在台湾省高雄市重新核准设立登记,至今仍在营业中。许煌城同时系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滋丰药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两公司均设立于台湾省)。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享有企业名称权。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第785759号、第328877号商标权依法获得,且处于保护期限内,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两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化妆品、洗面露、洗面霜、香皂等,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在核定的营业范围之内,包括化妆品及美容用品等,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类商品。法院认为,企业名称、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在注册国家受到保护,任何本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都不得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其中“姗拉娜”三个字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两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并且,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标注上述文字字样字体偏大,标注突出、明显。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对此以有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授权进行抗辩,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此种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构成对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权、商标权的有效抗辩。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本案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都拥有“姗拉娜”字号,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均有权在其相应的行业、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使用自己企业的名称。本案中,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在同意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标示其名称的协议里明确规定了授权费的问题,可见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许可应被认定为一种出租“企业名称”的行为,被许可方(即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营业范围均在我国境内,该许可(出租)行为应受到我国法律规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名称权,企业不享有许可权,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擅自出租自己企业名称的,由工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使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名称虽有该公司的授权,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也确实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有历史上的合作渊源,但上述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使用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称权,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以其有授权为由抗辩不能成立。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均是我国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其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应的商业道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正式注册成立、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有自觉遵守我国法律之义务,对他人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应予以充分尊重。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合法受让了“姗拉娜sunrana”注册商标后,2004年5月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又核准注册“姗拉娜”商标,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姗拉娜”商标品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维护,提高了该品牌的知名度。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明知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同时拥有“姗拉娜”企业名称和“姗拉娜”商标专用权的企业,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字号与其商标是重叠的,尤其是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国内已有一定知名度,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又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系同业经营者,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突出使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 字样,使消费者对“姗拉娜”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所谓为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珠海姗拉娜”进行区别而标注“台湾娜拉娜”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情理,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本案中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搭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商誉便车”性质的行为,侵犯了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损害,故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姗拉娜” 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立即回收库存所有印有 “姗拉娜”字样的商品包装并销毁;驳回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page]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全国重要报刊上和主要侵权行为地的重要报刊上刊登道歉和澄清声明。理由是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了对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其应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
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答辩称,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应当驳回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理由是:1、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是接受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属委托加工方地位,并不是被控产品的销售者,更谈不上是侵权主体。2、被控产品包装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监制”有正当合理的理由,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符合商业惯例,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从成立至今,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在产品上进行上述字样的标注,也佐证说明了上述理由。另外,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已经批准成立了化妆品科研、生产合资公司,双方有着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是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出租企业名称的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被控产品的上述标注并未侵犯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答辩称,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授权违法,实际上是出租企业名称,上诉人的侵权是故意的,其目的就是搭上诉人的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2004年5月20日,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1、将“台湾姗拉娜”字样从其产品包装上去除;2、回收所有印有该字样的商品;3、在销售点所在地重要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4、不得在包装、广告、宣传上使用该字样。随后,该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和其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问题。
关于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问题。本案的被控产品包装上清楚地标注有“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字样,且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授权书》中来看,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是作为分装生产、销售的一方当事人出现,故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属应生产者地位,其以与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来否定其生产者地位,否定其不是被控行为的实施者,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1994年由“珠海爽爽家用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该企业名称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早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也是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其与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授权书》中载明:兹同意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销售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新一代配方产品,国内分装、生产的美姗姗系列产品同意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和授权有权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标注主要是说明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品质,且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也曾有类似的标注,故深圳市银马美容有限公司的上述标注有其正当合理性,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行为也不是出租企业名称行为。深圳市银马美容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其中的“姗拉娜”文字是指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非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上述标注并非擅自使用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银马美容有限公司上述标注行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姗拉娜sunrana”商标的合法受让人,也是“姗拉娜”商标的注册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尽管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有其正当合理性,并在显著位置上使用了“美姗姗meisasa”商标,但在使用“姗拉娜”文字时应规范使用,以避免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深圳市银马美容有限公司在部分产品包装标注上,对 “台湾姗拉娜”文字作了突出使用,其中“姗拉娜”文字与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姗拉娜”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可能。商标权作为一种支配性民事权利,在其保护上存在以知识产权请求权方式保护,当存在侵害危险时,可以请求消除该危险,故深圳市银马美容有限公司虽然可以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字样,但应规范使用“姗拉娜”文字,对其突出使用应予停止,以消除侵权危险。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和精神方面权利受到侵犯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属商标侵权,商标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且上述标注使用也并未给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故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登报“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当产品售出后,难以通过回收行为回复到售前状态,且在实践中不具有执行性,故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回收印有“姗拉娜”字样商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诉讼请求中并未请求销毁商品包装,而是请求去除“台湾姗拉娜”字样,原审法院判决销毁商品包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纠正。[page]
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第二项;
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不得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姗拉娜”字样,并将尚未售出的有突出使用“姗拉娜”的字样从产品包装上去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珠海姗拉娜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珠海姗拉娜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邱永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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