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姚坚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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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姚坚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12-07 当事人: 姚坚晓、李森田 法官: 文号:(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号东部标准厂房区6号标准厂房2幢1。
法定代表人李森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坚晓,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身份证号330106197404302112。
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爱立曼电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菊红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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