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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永冲与新华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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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纠纷案,不正当竞争,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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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永冲与新华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12-08 当事人: 习永冲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1424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1424号

  原告习永冲,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西路277号院。

  被告新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西大街57号。

  2003年10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习永冲诉被告新华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习永冲于2003年12月8 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习永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永冲撤回对被告新华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习永冲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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