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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福建)服饰与孙金芳、海丰县长兴服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海丰县,长兴,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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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孙金芳、海丰县长兴服装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3-06 当事人: 金芳、林聪颖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76号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76号

  原告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或皋,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芳,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青云镇水家港村3马家浜。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庆彬,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海丰县长兴服装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海丰县海域镇二居委茔脚李一巷34号。

  被告海丰县长兴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长兴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服装工业城一栋。

  法定代表人连君兴,经理。

  原告九牧王公司与被告孙金芳、长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王公司以三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牧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为3505元,保全费2020元,其他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5825元,由原告九牧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仓

  审 判 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二○○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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