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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与肖云楷、淄博华讯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平阳县,淄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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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与肖云楷、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3-27 当事人: 肖云楷、陈昌华 法官: 文号:(2007)温民三初字第18号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温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园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云楷,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温州活塞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25号(光明大厦)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与被告肖云楷、淄博华讯网络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以其已与被告肖云楷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以上两项合计1395元,由原告平阳县机械传动制造厂负担。

  审 判 长 林青青

  审 判 员 曹新新

  审 判 员 白海玲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仲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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