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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星球地图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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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星球地图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8-21 当事人: 赵勇、窦益山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6502号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民初字第6502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秦红玲,女,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案工社12层。

  委托代理人王菊叶,女,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三零九医院。

  被告星球地图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窦益山,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林艳,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诉星球地图出版社(以下简称星球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秦红玲、王菊叶,被告星球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刘志军、马林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爱研究所诉称:我所编著的《地理(七年级上册)》(以下简称《地理》)是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4年初审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该书于2004年7月由大象出版社出版发行。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地理教材应配有地理图册,为此,我所与地质出版社地图编辑室合编了《地理图册(七年级上册)》(以下简称《图册》),由地质出版社于2005年5月出版发行。《地理》已经成为河南等省中学生使用的教材。星球出版社未经教育部审批,非法出版发行与《地理》配套使用的《地理地图册(七年级上册)》(以下简称《地图册》),并在河南省以每册3.38元的价格销售。星球出版社出版发行《地图册》的行为是属于搭便车的行为,导致我社的《地图册》在河南省无法销售,严重侵害了我社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中小学教材市场秩序。而且,星球出版社的《地图册》封面上标有“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河南省专用”的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星球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我社的《地理》教材2005年秋季在河南省的销售量为374

  500册,星球出版社销售《地图册》的数量应按照此计算,其非法获利超过了100万元。综上,我社诉请法院判令星球出版社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售、使用、宣传《地理地图册(七年级)上册》,并赔偿我社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星球出版社辩称:《图册》由仁爱研究所与地质出版社合编,双方共同享有该书著作权,仁爱研究所无权单独提起诉讼。而且,《图册》由地质出版社出版发行,仁爱研究所并非该书的出版发行者,无权主张该书的出版发行受到不正当竞争。我社具有合法的出版资质,且经过教育部审批,有权编制、出版地理教材配套使用地图册,我社出版的《地图册》是合法出版物。而且,《地图册》是否经教育部教材审定,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关。教育部允许一家出版社出版的地理教材与另一家出版社出版的地理图册配套使用,是否使用由学生自愿选择,因此不存在仁爱研究所主张的搭便车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仁爱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01年6月7日教育部第11号令发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教材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第四条规定:“编写教材事先须经过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2001年12月25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研究所出具教基材室(2001)108号《关于同意立项编写中小学教材的通知》,对仁爱研究所编写地理学科七至九年级教材准予立项,要求教科书封面应印有“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字样。

  2004年5月20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研究所出具教基材室(2004)149号《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通知仁爱研究所其所送审的大象出版社出版的七年级上下册地理教科书已经于2004年4月经过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

  2004年7月,仁爱研究所编著的《地理》由大象出版社出版。

  2005年1月26日,仁爱研究所与地质出版社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编制《图册》,《图册》的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该书的出版由地质出版社负责,发行由仁爱研究所负责。合同第四条第3款还约定,仁爱研究所支付地质出版社的合作款为《图册》发行总码洋的3%,但其中不包括河南省范围内的发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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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21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教基(2005)134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通知河南省各市、县教育局《河南省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已经印发,《河南省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第21页“地理”目录中标明,七年级上册地理图册可在星球出版社出版的和地图出版

  社出版的地理图册之中选用一种。

  2005年4月18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地质出版社和仁爱研究所出具教基材室(2005)86号《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告知地质出版社和仁爱研究所送审的《图册》已经于2004年4月经过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

  2005年5月,仁爱研究所与地质出版社地图编辑一室合编的《图册》第1版由地质出版社出版,该书版权页注明由地质出版社发行,主编为李铁钢、王辑慈。

  2005年7月,星球出版社编制的《地图册》第1版由星球出版社出版,主编为周瑞祥,封面上标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河南省专用”的字样。该书版权页注明由河南新华书店发行。

  2005年10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基厅(2005)1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要完整转发《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不得删减或者增加。在《2006年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第26页为地理图册的选用目录,其中包括仁爱研究所编著的李铁钢、王辑慈主编的地质出版社出版的《图册》;还包括星球出版社出版的由朱翔、陈民众、周瑞祥主编的地理图册,该书备注栏标明“与本出版社教材配套,供学生自愿选用”;并包括周瑞祥、高培英主编的星球出版社出版的地图册,该书备注栏标明“与湖南教育出版社教材配套(供学生自愿选用)”。诉讼中,星球出版社称《地图册》进入了该目录,但目录中并未列有主编为周瑞祥、与《地理》配套使用的《地图册》,故星球出版社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仁爱研究所提交的《教材管理办法》、《地理》、《图册》、《地图册》、教材审定办公室通知、教育部办公厅文件,被告星球出版社提交的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河南省教育厅文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仁爱研究所作为《图册》的著作权人之一,针对星球出版社出版发行《地图册》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主体是否适格;2、星球出版社违反教育部的行政法规出版《地图册》的行为以及在《地图册》封面上标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河南省专用”的字样是否均构成不正当竞争;3、星球出版社是否应当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作者。在《图册》上署名的是地质出版社地图编辑一室和仁爱研究所,且仁爱研究所与地质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图册》的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故本院确认仁爱研究所为《图册》的著作权人之一。仁爱研究所通过《图册》的出版发行获得利益,有权就《图册》的发行受到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虽然仁爱研究所仅为《图册》的著作权人之一,但根据仁爱研究所与地质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第3款可知,《图册》在河南省发行的利益全部归于仁爱研究所,故仁爱研究所就《图册》在河南省的发行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主体适格。

  诉讼中,星球出版社称其出版的《地图册》经过了教育部的教材审定,但并未证明主编为周瑞祥、与《地理》配套使用的《地图册》进入了教育部2005年或2006年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而且,亦未提供《地图册》经过教材审定办公室审定的批文,故本院依证据规则确认《地图册》未经过教育部教材审定,《地图册》的出版发行,违反了《教材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关于地理地图册应当经过教材审定之规定。

  《教材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属行政管理规范,当事人违反该规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涉及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正当竞争关系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规范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取决于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教辅用书的相互竞争,有利于教辅用书质量的提高。地理图册属教辅用书,应允许其依法进入市场相互竞争。竞争优势取决于图书质量等因素,经过教材审定的地理图册的竞争优势应是其图书质量而非审批资质,如果经营者面对的不是市场的竞争而是资质的竞争亦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故未经教材审定本身并不能提高地理地图册的市场竞争优势,不会损害其他地理图册经营者的合法的竞争利益。因此,仅仅因为没有经过教材审定就出版、销售地理图册,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仁爱研究所据此主张星球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page]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星球出版社的《地图册》并未经过教育部教材审定,却在《地图册》封面上标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河南省专用”的字样,属虚假宣传。星球出版社的此虚假宣传行为会误导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正确地选择购买地理图册,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地理图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星球出版社的虚假宣传行为,还威胁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星球出版社的此种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立即停止该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仁爱研究所因此主张星球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仁爱研究所要求星球出版社赔偿《图册》不能发行的损失。但本院认为,虽然《地图册》的封面上标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河南省专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图册》于2005年秋季未在河南省发行,原因在于《图册》通过教材审定的时间较晚,未能进入教育部2005年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因此不能进入《河南省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图册》不能在2005年秋季在河南省发行,并非《地图册》的发行导致。因此,仁爱研究所主张的损失与星球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因果关系,仁爱研究所要求星球出版社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星球地图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封面标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河南省专用”的《地理地图册(七年级)上册》;

  驳回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五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星球地图出版社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审 判 员 李春梅

  审 判 员 石必胜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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