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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满意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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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满意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蚌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台湾台北县三重市兴德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晓慧,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满意,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头铺镇官桥村374号。

  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满意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晓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满流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系台湾上市公司,以研发制造笔记本电脑和各种高科技产品著称,注册资本61。8亿新台币。“百脑汇”商标最早由顶新(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于1998年2月17日申请注册,1999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35类第1274895号)。1999年10月28日,顶新(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自1998年5月,原告在大陆地区设立第一家店上海美罗店开始,陆续在上海、成都、南京、沈阳、济南、长沙、郑州、天津、合肥、杭州和广州建成十几家电脑大卖场。原告通过自建平价电脑大卖场,以招商入驻的方式,组合IT相关业种,对入驻商户进行商业管理和综合服务,成为一站购足式的大型IT卖场。百脑汇以其先进的营销理念和完善的客户服务,获得商家和消费者的一致好评。目前,原告上述各店注册资本总额达5310万美元,资产总额58。75亿元人民币。自2000年以来,原告的经济效益高速增长。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原告各店营业收入累计达82200万元,上缴利税9904万元。

  原告积极实施名牌战略,使“百脑汇”商标获得了众多的荣誉。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荣获:“全国连锁电脑城第一名”、“全国独立电脑城十强”、“经销商满意度最高的连锁电脑城”、“消费者满意度最高的连锁电脑城”等奖项,百脑汇IT资讯导购网www.buynow.com.cn获“最具潜力网络电子商城”称号,百脑汇集团总裁蔡明贤荣获2004IT卖场十大风云人物、“2005年度新锐人物奖”、“十大领军人物奖”,中国计算机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3C联盟、电脑商报等权威机构和媒体均认为百脑汇商标在业界已成为中国连锁电脑卖场的第一品牌和领先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百脑汇”和“buynow”相近似的中文域名中国百脑汇和英文域名www.buynow.name,在其网页上提供电子产品的信息,通过网上商城的方式提供与原告服务相混淆的信息,并在网页上设置“中国百脑汇及buynow”的显著标志。

  被告系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提供与原告服务相混淆的电子产品的信息,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已经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百脑汇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依法判令:认定“百脑汇”(35类第127489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百脑汇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注销其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百脑汇。com”和英文域名“www.buynow.name”;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代满意辩称,其是在国际互联网上合法注册中文域名“中国百脑汇。com”和英文域名“www.buynow.name”,依法不构成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百脑汇商标被侵权的事实。证据一:原告的工商登记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规模。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证据三:35类第1274895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原告是百脑汇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证据四: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已注册中文域名“中国百脑汇。com”和英文域名“www.buynow.name”,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五:百脑汇商业合作合同、商场管理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一组,证明百脑汇商标的经营方式。证据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组,证明原告将百脑汇商标授权各子公司使用。

  第二组相关公众对百脑汇商标的知晓程度的情况。证据七:百脑汇2003-2005年所获奖项及荣誉证书,证明百脑汇商标在同行业中的排名和知晓程度;证据八:中国计算机报社、中国信息产业商会数字化产业联盟证明材料证明百脑汇商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是第一品牌。证据九:电脑商报社证明以及零售商50强IT卖场50强榜单证明百脑汇在IT卖场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已成为中国连锁IT电脑卖场的领先品牌。

  第三组百脑汇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情况(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据十、百脑汇商标一览表、百脑汇商标注册证二组、buynow商标注册证一组,证明百脑汇商标在中国大陆被核准注册58件,在台湾被核准注册14件和buynow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4件等事实。证据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组,证明原告在各地设立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及百脑汇商标的使用区域。证据十二:资产评估报告,证明2000年百脑汇商标的评估价值。

  第四组百脑汇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证据十三:2003-2005年度百脑汇各店广告宣传合同以及广告费发票,证明百脑汇商标在最近三年的宣传情况。

  第五组百脑汇近年来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和利税。证据十四:2003-2005年度税务报表、纳税证明和部分经营合同一组,证明百脑汇最近三年的产销量、销售收入和上缴利税的情况。

  第六组百脑汇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据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01841、01842《百脑汇商标异议裁定书》2001商标异字第1511、2945、2451号百脑汇商标异议裁定书和2002商标异字第01366号百脑汇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原告为制止他人模仿抄袭百脑汇商标所做的努力以及百脑汇商标自1998年2月即开始宣传使用百脑汇商标的事实。证据十中国知识产权报“这样的车是否可以搭”文章,证明百脑汇被侵权的状况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page]

  第七组其他。证据十政府领导和企业知名人士访问百脑汇的照片,证明百脑汇受到政府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的关注。证据十百脑汇从事公益活动的照片,证明百脑汇救助郑州白血病儿童、慰问沈阳环卫工人等社会公益活动。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其域名证书2份,以此证明其是从互联网上合法注册域名“中国百脑汇。com”和buynow.name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对各自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均认为不能达到各自的证明目的。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下列事实:

  原告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以研发制造笔记本电脑和各种高科技产品为主业,注册资本61。8亿新台币。顶新(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于1998年2月1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百脑汇”商标,1999年5月14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35类第127489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管理咨询等。1999年10月28日,顶新(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此后原告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百脑汇和buynow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分别在中国大陆被核准注册百脑汇商标58件,在台湾被核准注册14件和buynow商标在其他国家被核准注册4件。

  原告自1998年2月便在大陆地区正式宣传和使用“百脑汇”商标,1998年5月原告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店上海美罗店,后原告陆续在成都、南京、沈阳、济南、长沙、郑州、天津、合肥、杭州和广州、西安等地建成十几家电脑大卖场。原告还将35类第1274895号百脑汇商标分别许可给上述子(分)公司使用。原告上述各店注册资本总额达5310万美元,资产总额58。75亿元人民币。自2000年以来,原告的经济效益高速增长。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原告各店营业收入累计达80000余万元,上缴利税9000余万元。

  2003年原告在由中国信息产业商会3C联盟主办,中国计算机报及赛迪网协办的中国电子市场竞争力竞争力中荣获:“全国连锁电脑城四强第一名”、“全国独立电脑城十强”、“经销商和消费者满意度最高的连锁电脑城”等奖项,2004年在电脑商报主办的中国电脑商500强调查评选活动中百脑汇上海美罗店、成都店、南京店等被授予“中国电脑商500强之IT卖场50强”、“消费者满意度最高奖”。2004年原告在由中国信息产业商会3C联盟主办,中国计算机报及赛迪网协办的中国电子市场年会荣获:“全国连锁电脑城第一名”、“消费者满意度最高的连锁电脑城”、“经销商满意度最高的连锁电脑城”等奖项,百脑汇IT资讯导购网www.buynow.com.cn荣获“最具潜力网络电子商城”、百脑汇集团总裁蔡明贤荣获“2004IT卖场十大风云人物”称号。2005年在中国电脑商500强调查评选中百脑汇上海店、南京店、沈阳店、成都店、长沙店等分获“2005中国电脑商500强之IT卖场50强”、“中国十佳电子卖场”等奖项,2005年中国电子市场竞争力峰会授予百脑汇总裁蔡明贤“年度新锐人物奖”、“十大领军人物奖”。2006年在中国电脑商500强调查评选中百脑汇上海店、南京店、沈阳店、成都店等分获“2006中国电脑商500强之IT卖场50强”。

  近年来,原告不断加强广告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等媒体、广告牌、灯箱等户外广告、展览会、订货会以及开展多种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百脑汇”商标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百脑汇”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1998年至2005年商标使用人广告宣传的投入已累计达六千多万元。

  随着“百脑汇”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提高,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原告积极开展“百脑汇”商标的维权活动,自2000年原告先后六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制止他人在不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百脑汇”商标行为。

  2006年10月,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百脑汇。com”和英文域名“www.buynow.name”,并在网页上设置“中国百脑汇及buynow”的显著标志。准备在其网页上提供电子产品的信息,通过网上商城的方式销售电子产品,但至今没有完成一笔交易。

  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对该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及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关于原告享有的“百脑汇”(35类第1274895号)商标能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近八年以来即连续不间断地在电视台、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等全国性有影响的媒体上广泛进行宣传“百脑汇”商标,同时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全国各大地区的中心城市建成了十几个子(分)公司,经营利润和上缴利税连年攀升,并多次在相关权威性机构和媒体主办的评比中获得“全国连锁电脑城第一名”、“经销商消费者满意度最高的连锁电脑城”等大量荣誉。通过原告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原告的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中国计算机报、中国信息产业商会3C联盟、电脑商报等相关权威性机构和媒体均认为百脑汇商标在业界已成为中国连锁电脑卖场的第一品牌和领先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百脑汇”并非汉语的常见组合,具有原创性,其文义有“采百家之长,集天下之智慧”、“电脑汇集集散之地”,故“百脑汇”商标无论从其组合、读音以及文意方面均具有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原告所拥有的35类第1274895号“百脑汇”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关于本案被告注册域名等行为能否构成对原告侵权的问题。被告辩称,其是在国际互联网上合法注册中文域名“中国百脑汇。com”和英文域名“www.buynow.name”,依法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守,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却为商业目的将“中国百脑汇”和“www.buynow.name”注册为域名,其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已经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该域名或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故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同时其在网页上设置“中国百脑汇”和“www.buynow.name””等标志准备从事电子商务,被告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注册商标与被告域名相混淆,淡化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并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与原告涉案的驰名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百脑汇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但因被告至今没有完成一笔交易,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page]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满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国百脑汇。com”和英文域名“www.buynow.name”。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代满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昌米

  审 判 员 罗晓敏

  审 判 员 唐传佳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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