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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时报社与发展导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纠纷案,不正当竞争,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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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牌时报社与发展导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展导报社,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后小河21号。

  法定代表人庞彪,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凌瑛,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牌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综合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坚发,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王弈,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发展导报社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发展导报社、被上诉人名牌时报社及案外人上海北岸广告有限公司三方于2003年8月20日共同达成如下庭外和解协议:上海北岸广告有限公司不再以任何理由就与名牌时报社2000年9月至2002年10月的合作提起诉讼,或用其它任何手段向有关行政部门对名牌时报提出指责及任何要求。上海北岸广告有限公司向名牌时报社支付10万元合作补偿费用。同时,归还合作期间《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的全套合订本。上海北岸广告有限公司向名牌时报社书面赔礼道歉。上海北岸广告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名牌时报社法定代表人书面赔礼道歉。发展导报社就出版与名牌时报社相同的《上海楼市周刊》一事给名牌时报社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致以口头赔礼道歉。基于以上四点,名牌时报社不再以合作协议为依据要求上海北岸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经营代理费。名牌时报社不再申请诉发展导报社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判决的执行。发展导报社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其与名牌时报社不正当竞争案撤诉申请。上海北岸广告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其与名牌时报社承包合同纠纷案撤诉申请。名牌时报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十、本协议书所附附件为两份道歉信。名牌时报社承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在社会散发或利用此道歉信做其它法律用途。上述协议已于2003年8月21日全部履行完毕。故上诉人以“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不再申请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3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发展导报社与被上诉人名牌时报社双方实体争议事实上已经解决,现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发展导报社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5,020元,减半为7,510元,由上诉人发展导报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海明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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