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兰木业与常州市八达机房设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玉兰,常州市,纠纷案
- 热度:
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八达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5-28 当事人: 吴玉兰、邵国泉 法官: 文号:(2008)常民三初字第9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常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兰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前丰村。
法定代表人吴玉兰,玉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琦,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八达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邵国泉,八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旭东,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兰公司诉被告八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8年3月12日、5月19日本院依法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玉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杭琦,被告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国泉及委托代理人马旭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8063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该款于2008年5月29日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10万元补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260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303元,财产保全费2826元,合计9219元,均由被告八达公司负担。原告玉兰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630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八达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6303元及财产保全费2826元,合计9129元,已由原告玉兰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八达公司依照上述协议迳付原告玉兰公司。
审 判 长 卢 力
审 判 员 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婷婷
隐私保障
严格保密制度,保障打假维权隐私 务价格公道
价格透明、公道,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专业齐全
拥有10多个法律事务,涉足所有法律事务 快速响应
30秒快速响应,7*24小时提供在线/电话免费服务 服务精致
专业打假律师提供解决方案,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
相关推荐更多»
-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与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
- 四川王氏酒业有限公司不服泸州市工商局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决定案
-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梦特娇middot;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不正当...
- 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与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诉福州万达铅笔文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民...
-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与被告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深圳市梦网科技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博士种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诉北京钢之杰彩钢结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与(英国)艾尔弗雷德#8226;邓希尔不正当竞争...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诉台湾积体电路制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