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诉重庆力帆集团侵犯商标权 提出索赔千万
- 时间:2024-01-10
- 关键词:本田,商标权,索赔
- 热度:
本田诉重庆力帆集团侵犯商标权 提出索赔千万
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日)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诉曹亚文、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四原告共同起诉称,该公司商标HON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但是,自从带有HONDA商标的各种产品自从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受到各种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的侵扰,这些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一方面损害了该会社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误导了消费者,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了带有HONGDA和 LIFAN HONGDA标识的摩托车,被告曹亚文销售了上述摩托车,其行为侵犯了四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恶意注销了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冰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四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260.16万余元人民币;三被告向四原告赔礼道歉。
三被告答辩称: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冰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注销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而且进行了合法的清算。在公告期内,四原告并未向原告申请债权登记。因此,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冰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四原告主张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冰承担侵犯其商标权的责任,但被控侵权主体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而非第三被告。因此,应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日宣判。
全风险代理打假,专业打假15年
佳卫打假公司与企业品牌方签订打假合作协议,佳卫打假公司出资垫付(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来提起维权诉讼,最终获得胜利,法院判定侵权方需赔偿,品牌方无需自掏腰包,采用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维权,赔偿款项分成。
佳卫打假公司服务范围
本页关键词:本田,商标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