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难有赢家
- 时间:2024-04-05
- 关键词:名誉,赢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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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难有赢家
在中国足球打假反赌的大背景之下,曾经的朋友反目成仇,陈亦明和《足球报》之间的名誉侵权案,成为大时代中一个插曲。但这个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成为新闻人物状告媒体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说我开盘坐庄,拿得出证据吗?在一度提出赏金百万,公平进行一场拳赛无果后,陈亦明愤怒地公堂相见,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成为被告。旧年农历腊月廿九,陈亦明将一纸诉状递到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将《足球报》及三个作者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停止侵权,在全国各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原告的名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50万元。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于本周二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刘晓新说:要求我们在接到传票之后15日内到法院进行答辩,但我们仍没有跟律师商量答辩的事。至于对于案子的前景,无论刘晓新还是李承鹏都不愿做出任何评论。当然,对《足球报》来说,这也不是第一次卷入官司。而曾经的老友如今终于对薄公堂,也令吾等圈中人士徒添唏嘘。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第第第三被告于2010年1月4日在第四被告开办的《足球报》P12版中,发表联合创作署名的《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这部分的章节内容是捏造事实的虚假内容,系故意诽谤原告的行为,侵犯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四被告:(1)、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因侵权带给原告的不良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2)、在全国各主要报纸、电视台、电台和网络媒体主要版面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开道歉声明,发表时间不少于60日;(3)、停止继续印刷发行印有《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章节内容的报刊印刷页;(4)、第四被告收回2010年1月4日在《足球报》发表《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中侵犯原告名誉权章节的报纸版页。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第第第三和第四被告按当期(2010年1月4日)《足球报》销售发行100万份,每份售价2元的获利额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200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page]
原告举证
仅在节目结束时留下一句看似耐人寻味、实则狗屁不是的一切尽在不言中。
谈到中国足球的假赌黑,永远绕不开陈亦明。
他很早就与各种赌球、与庄家密切相关了。
总之此后数年中,他执迷于开盘坐庄,执迷于用自己的专业经验,去抓住任何一个可能让自己一夜暴富的机会。
这个中生代教练里最有才华的教练,这个1995年就名列四大教头的聪明人,就这样放弃了自己吃饭的营生,几近专职赌博了。
我们最后一次在公开场合下看到他,是在马尔代夫,米卢带队的世界杯预选赛客场,那场比赛中国队勉强打成1比0。陈亦明公开的身份是某报前线观察员,但很多人都认为他其实是庄家派来观战的。
后来陈亦明就失踪了。圈子里几乎所有人都清楚他被庄家追得无处藏身的经历,足迹甚至远及南美。
寻人启事是:陈亦明,你现在到底在哪里?
律师说法
名誉侵权案,难有赢家
从程序上说,原告将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列为共同被告,对被告方来说其实无关痛痒。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系足球报社工作人员,即使作品系其独立完成,但既然报纸采用发表了,则足球报社一定会答辩说,该作品是职务作品,先将个人责任豁免掉,再慢慢打这个官司。从原告的角度说,既然起诉了,就先将作者也一并列为被告,法院怎么判,再说;这种做法亦属正常。
从实体上说,本案关键是看有关原告赌球的事实描写,是否客观真实。这有赖于双方的举证能力。理论上,名誉侵权作为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认为报道失实,则应先由原告举证证明报道哪些地方与事实不符。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全部的举证责任都落在了被告身上,原告只需指出哪些地方不真实即可,而被告则必须举出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报道是真实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本案所涉报道的叙述看,被告要完成这个举证任务,比较困难。最为可能的办法是,找到当时与原告一起赌球的人到庭作证(假设赌球为真),但物是人非,这么多年过去了,被告能找到这些人吗?找到了他们又愿意出庭作证吗?被告想打赢这场官司,要伤脑筋了。[page]
被告或许可以将原告系公众人物这一点作为主攻方向之一,通过论证公众人物应该更多地容忍公众议论、监督、批评,从而主张被告举证责任应予减轻。但这方面就真的只能靠诉讼代理人的一张嘴了,是否予以采纳,完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另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值得商榷。
首先是赔礼道歉。倘若原告胜诉,也只能是在《足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多则几句话,少则一句话;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各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其次是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该是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误工费、维权费用、因该报道而失业、生意失败、生病住院之类的费用,而不能将被告经营获利直接等同于自己的经济损失。被告发行报纸的获利情况,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案,即使将被告报纸发行获利这个因素列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原告主张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亦属偏高,更何况该理由能不能予以证实、成立并得到采纳,还很难说。
总体说来,根据目前媒体对本案情况的有限披露,被告要完全打赢这场官司,有难度,但即使败诉,结果也不会太糟糕,而被告方因媒体对官司的关注甚至炒作(尤其是三作者的那本书),说不定反是好事。基于精神损害一旦发生则无可挽回、事实上无法恢复原状的特点,原告方从有关负面事实被披露的那一天开始,其实已注定了是输家。即使本案赢了,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及其他媒体的转载,原告的维权之路依然很漫长。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香禄
特别提醒
也许不会太快有结果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实践中,原告所在地往往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足球报社住所地在广州越秀区,则荔湾区法院受理本案的惟一可能,是原告住所地在荔湾区。从拖延时间和诉讼技巧的角度,被告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越秀区法院受理。正常情况下,荔湾区法院会以原告所在地为荔湾区,该区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异议。被告还可以就驳回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一般也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异议一旦提出,开庭时间必然延后,并且这个过程会比较漫长,搞不好半年一年就过去了。确定管辖的裁定生效后,法院重新确定日期开庭审理,快则几个月,慢则大半年,一审结果会见分晓。对一审结果,当事人不服的,都有可能提出上诉,二审结果恐怕又要半年时间。如果是被告败诉而不主动履行判决的,原告申请执行,到最终执行完毕,还得几个月。所以,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快则一年半载,慢则一两年、两三年,如有人为干预等其他因素,则周期会更漫长。[page]
■ 过往案例体坛侵权官司
一,陆俊状告《羊城体育》名誉侵权
1999年3月1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足球裁判陆俊状告《羊城体育》名誉侵权案。羊城体育报发表在1998年3月22日的那篇《首尾之战画外音》中涉及陆俊接受20万元贿赂的报道。
陆俊先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报的法人代表羊城晚报报社,后因起诉对象有误被东山区法院驳回。1998年10月19日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3月1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陆俊胜诉,判决书,内容大体包括:《画外音》一文违反了新闻要求真实的原则;被告方提供的证明有第三者给他们打电话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庭的直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索赔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明显过高。
最后判决羊城体育报社在《羊城体育》报上刊登声明向陆俊致歉,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万元,实际经济损失17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马俊仁状告赵瑜
1998年5月,报告文学作家赵瑜在《中国作家》杂志上发表《马家军调查》,宣称马俊仁的训练方法偏于简单粗暴,经常毒打运动员,并且与队员存在奖金纠纷。1998年8月,由马俊仁担任董事长的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以该文中关于马氏公司产品马家军一号的报道严重失实为由,将赵瑜和中国作家杂志社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六百万元。1998年8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因为此案涉及商业机密,沈阳市中法民庭于1999年6月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取证之后,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庭外调解的方式结束此案。
三,王珀状告《足球报》
2005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期间,《足球》报连续刊发《追债九年,王珀害我妻离子散》、《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及《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等6篇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在罗列王珀的罪行中,包括赌球和操纵比赛。随后,王珀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足球》报报道严重失实,恶意丑化原告形象,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90万元。哈尔滨中院经审理判《足球》报败诉,要求被告足球报社在报纸头版显著位置刊载向王珀的道歉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珀精神抚慰金5万元。《足球》报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高院维持了原判。(随着去年年底王珀因操控比赛被抓捕,《足球》报的二审代理律师表示:有关王珀赌球的真相,《足球》报当年是否有违新闻规范,是否侵犯其名誉权,都有望随公安介入而真相大白于天下。按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我们有机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生效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page]
四,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
2002年6月16日,作为本案被告的《东方体育日报》在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中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文章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本案原告范志毅。6月17日、19日,《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和范志毅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谎言不攻自破。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方体育日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被告《东方体育日报》首次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获取了一份公证证据,用以证明范志毅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因为《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而降低。律师说,这份证据被法院采信是胜诉的关键。9月,被告代表律师把15名球迷请到上海球迷俱乐部,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进行了公证。调查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体坛周报》报道所写某国脚指的是谁?结果大家都回答说是范志毅;其次将《东方体育日报》刊发的四篇文章给球迷看,然后让他们选择,这些报道是说范赌球还是说范没赌球,球迷都回答说,报道说范没有赌球。经审理,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要求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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