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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通知

  • 时间:2024-04-10
  • 关键词:海关总署,分署,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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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文  号:粤工商[2001]联字15号

发布日期:2001-8-7

执行日期:2001-8-7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省内 各直属海关:

  根据李长春书记关于"省内打假力度要加大,特别是要保护一批著名品牌"的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研究决定建立 联动机制,加强相互协调和执法合作,强化保护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海关应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确定专门的联络人员。对查处的有关商标侵权案件要及时互通信息,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我省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海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监控,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进出境保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凡涉及进出境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海关。海关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商品进出境时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侵权假冒商品出境。

  海关在商品进出境时查获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凡涉及国内生产厂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根溯源,从源头上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各地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时,如案件涉及跨越管辖区域的,应将案件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统一协调。

  进一步加强粤港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加强进出境环节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二○○一年八月七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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