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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商品法来代替消法

  • 时间:2024-06-11
  • 关键词:消法,当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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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商品法来代替消法

  应当以商品法来代替消法

  消法问世以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反而因王海们民间打假,引发了对消法如何理解的长期争论,而售假者从中得到不少好处。因此有必要对消法做一个全面检讨。

  为什么对消法的理解和执行会有根本上的分岐?这不能不说是由于立法本身不严谨所致。

  消法最根本的缺陷在于对消费者的界定是含混不清的。消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里的为“生活消费”概念不清。而对民间打假持反对态度的人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说王海们不是为生活而消费,所以不属于消费者,因此法律不应加以保护。如果这话仅仅是指几个知名打假者,倒也罢了。问题是对一般消费者来说,他怎么能证明自己的购买使用确实是为“生活消费”呢?一来是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本来就无法划清界限,有无数商品既可以是生产工具,也可以是生活用品,例如电脑;二来是消费者如何消费完全是个人隐私,人家买了十包安全套,难道还要告诉你是怎么消费的吗?不能说明如何消费,就不算消费者了?第三,生活本身没有边界,清贫的生活和奢侈的生活都是生活,只要不违反法律,怎么生活完全是个人的事,法律不可能干预公民的生活方式。有人买牛奶是喝的,而有人却用牛奶洗澡,你能说喝就是生活消费,洗澡就不是生活消费吗?人要有了钱,什么荒唐事做不出?有人用肉园子擦屁股,你管得着吗?难道荒唐的生活就不是生活吗?一个人买三百支钢笔,可以说他荒唐,但你不能说这就不是生活消费。因为没有法律规定钢笔只能用来写字而不能做其他用途,那怕是荒唐的用途。

  所以消法在这一根本问题上存在缺陷,致使有人利用了这一点,使消法第49条售假应双倍偿的规定难于执行。对售假者的打击无法真正落实,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也就很有限了。

  如果国家制定商品法,对进入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实行准入控制,这样一些不应成为商品的产品和服务就不能进入市场,如批文,户口,入学分数,性服务等等,这对净化社会主义市场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对允许进入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一律作为商品交易加以保护,而不问买卖双方的目的。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只要是商品,卖方就必须承担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而不得过问买方的目的。这样,人们盼望的规范有序的市场或许能够早日出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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