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司法鉴定专家细解案例:令人遗憾的农民败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司法鉴定,败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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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我省农民正在备春耕。每年各地都有农民因购买假冒伪劣的农资,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颗粒无收的情况,而农民的维权之路特别艰难。购买农资时要预防纠纷,农民们急需学习一些农资类商品的消费知识。本报记者采访了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以及受理假种子案件的公安机关经侦干警,请他们谈谈对此类商品的注意事项及如何防范假农资。
成立于2007年3月的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全国第一家综合性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中心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农业机械、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土壤化肥、农业环保、农药、林木、种子、动物、果树、园林农业生产技术鉴定十二个方面。还可以测算农作物产量和农业生产损失等。鉴定结论均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在没有成立司法鉴定中心前,东北农业大学的专家们已经常接受法院或个人的委托,为法院审理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检验结论或专家意见。
日前,记者在这里了解到,从2007年成立这个农业司法鉴定中心以来,这里共接受了40多个鉴定申请。在这些鉴定中,一些因为农民自身的原因造成了最后的败诉,令人遗憾。
良种还要有良法配
去年肇东市某镇农民吴某,在镇里一家种子商店购买某型号玉米良种,然而苗期出现了病害,预计大幅减产。吴某与经销商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种子质量合格。种子经销商说,吴某种植前没有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那样进行农药浸种,因此导致病害发生。后来吴某败诉。
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韩学平说,一个好的品种不仅要能够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而且还要有与其相配套的栽培技术,即良种良法相配套,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增产作用。因此,农民在确定要购买的品种后,还要注意了解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配套栽培技术,向售种者索要品种介绍及栽培技术说明,对不明白的地方要反复咨询,尤其要了解清楚该品种的弱点和不足之处,以便按照品种本身的需要去种植和管理,以求获得理想的收成。
票据样种要保存完整
还有一种败诉也很令人遗憾。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位专家介绍,曾有许多有关农资的鉴定结论有利于购买者一方,但由于发票标注事项不完整等问题,造成法院对发票不予采信,消费者败诉。购种证据是购买种子的凭证,一旦发生种子质量问题,可以凭购种证据解决问题。目前种子来源渠道多,没有证据就无法证明是谁家的种子出了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种子购买者没有妥善保管好证明种子来源的证据,处理种子纠纷时不能依法得到赔偿,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page]
去年方正农民李某家水稻出现病害,丰收无望,他认为水稻种子有问题,带着剩余种子向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专家发现,鉴定样品有轻度发霉现象。原来赵某仓房潮湿,存放在那里的水稻种子变质。这就使鉴定失去意义。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建议,种子购买后一定要注意妥善保管,千万不能让种子受潮,或受到虫害、鼠害,也不能和化肥、农药混放在一起,不要放在烟、汽较大的地方。
最好的还要最适宜
去年林甸县农民孙某去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某型号玉米种子。据了解该型号玉米种子曾在辽宁、吉林两省的一些地方推广,产量和抗病害能力的表现均较好。可是孙某种下的玉米种子,苗期即出现病害,预计减产约三分之一。原来该型号种子未经我省种子管理部门审定。
韩学平说,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任何一个品种都不是万能的,都不是适应所有的地方种植,都对生态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购种者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状况和生产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品种。特别是购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一定要看其是否在本地搞过试验,是否适宜本地种植,否则是不能购买的。
“随大流”心理不可取
到鉴定中心申诉的案例表明,“随大流”心理害了很多农家人。在采访中,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指出了一些农民购买农资时常陷入的误区。韩学平说他曾在在一个村庄搞过调查,该村65%的农民种植小麦使用同一种复合肥,而小麦收获时产量并不理想。后来得知,这批化肥是劣质化肥。当笔者问其购买原因,他们说,看见别人买了,自己也跟着买。这种随大流购肥不可取。
农民投诉中常见的误区还有图便宜、听信经销商花言巧语、受热闹的宣传促销误导。
学学涉农法规大有裨益
只买“对的”,不选“贵的”。这句时下流行的话,换成专家的说法,就是农民买种子要坚持“效益原则”。
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位专家讲了这样一件事,3年前绥化市北林区某乡农民陈某因玉米较往年歉收,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前来申请鉴定某品牌玉米种子质量。原来,那年春,他在乡里一家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子,陈某觉得,价格越高的种子,质量越好,产量也越高。因此他选购这家商店售价最高的新型号玉米种子。结果秋季每亩产量反而比往年略低。专家鉴定结论是,该品牌玉米种子质量合格。
专家说,在选购种子时一定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价格高的种子其质量、产量不一定高,在选种时不应把一些新、特、稀品种作为首选,因为这类品种的种子往往价格高的出奇,会增加生产成本。同一类型的品种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较低的作为首选,以减少种子成本的投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种田效益。[page]
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韩学平认为,《种子法》对于农民选购种子是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如何选购种子,如何维权,规定得清清楚楚。每年购买种子的农民,应该了解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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